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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GM/92號批示

公報編號:

8/1992

刊登日期:

1992.2.24

版數:

690

  • 核准澳門房屋司出售房屋予家庭群體事宜。
相關法規 :
  • 第18/91/M號法令 - 核准將居屋發展合約所得之單位以特別方式賣給居住於非正式房屋的家庭事宜。
  • 第91/GM/91號批示 - 批准澳門房屋司向居住在發展?仔社會房屋第一期土地及馬場HR和HS地段的非正式住宅的家團售賣某些房屋。
  • 第15/GM/92號批示 - 核准澳門房屋司出售房屋予家庭群體事宜。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5/GM/92號批示

    澳門房屋司對現時由屬於該司財產之樓宇及非正規房屋所佔據的土地展開了一系列龐大的空置工作,這些土地有需要作為日後使用。

    以上所指的土地使用乃發展其所在地區的重點,不僅對在該處居住的居民十分重要,對貫徹本地區所訂定的房屋政策也同樣重要,故此,它的實行不單只具有急切性,更無疑有利於公益。

    考慮到引用十二月廿九日第124/84/M號法令所興建的已建成或在建成中的房屋是不在市場上出售;

    並顧及到二月廿五日第18/91/M號法令的規定,連同透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廿三日第62/91/M號法令所附加的條文,本人著令如下:

    一、 澳門房屋司獲准將屬第二款所指建設範圍內的房屋出售予下列家庭群體;

    ── 居於氹仔島平民屋村及臨時房屋中心的居民;
    ── 居於路環島三家村及石排灣區的居民;
    ── 居於嘉翠麗大廈A座,羅必信夫人大廈及祐漢的居民;
    ── 在位於筷子基半島、馬場區、松屋酒店斜坡及用作興建東方基金會屋村的土地上非正規房屋內居住的居民。

    二、 可售予該等群體的房屋來自下列房屋發展合約的補償部份:

    a) 於一九九○年二月十六日與 Empresa Predial Lei Va, Lda.簽署的有關氹仔市區B段三十八號地段的批給合約;
    b) 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與 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Tak Kei, Lda. 簽署的有關座落於巴波沙大馬路與關閘馬路之間一幅土地的批給合約;
    c) 與建築司吳福、又名Bosco Ng簽署的有關馬場區六字地段的批給合約;
    d) 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與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anasonic, Lda. 簽署有關馬場區HM段的批給合約;
    e) 黑沙環填海地D地段的批給合約,其合約規定協議書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San Kin Wa, Lda.簽署;
    f) 與Carlos -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Lda.簽署有關氹仔市區A段38字地段的批給合約。

    三、 該批房屋的出售價格如下:

    a) 上款a項所指的房屋:
    ─ A級房屋的建築總面積每平方公尺MOP$1.600,00(澳門元);
    ─ B級房屋的建築總面積每平方公尺MOP$1.750,00(澳門元);
    b) 上款b項所指的房屋:
    ─ T1 ── MOP$ 97.500,00(澳門元)
    ─ T2 ── MOP$112.500,00(澳門元)
    ─ T3 ── MOP$127.500,00(澳門元)
    c) 上款c項所指的房屋:
    ─ TO II ── MOP$100.950,00(澳門元)
    ─ T1 ── MOP$112.470,00(澳門元)
    ─ T2 ── MOP$129.780,00(澳門元)
    ─ T3 ── MOP$147.100,00(澳門元)
    d) 上款d項所指的房屋:
    ─ T3 ── MOP$142.500,00(澳門元)
    e) 上款e項所指的房屋:
    ─ T1 ── MOP$120.928,00(澳門元)
    ─ T2 ── MOP$151.316,00(澳門元)
    ─ T3 ── MOP$176.740,00(澳門元)
    f) 上款f項所指的房屋:
    ─ B級房屋的建築總面積每平方公尺MOP$2.154,00(澳門元)。

    四、 該批房屋售價的支付條件如下:

    ──在承諾買賣合約簽署之日期支付價格的百分之三十;
    ──在房屋使用之日期支付價格的百分之六十;
    ──在買賣契約簽署之日期支付價格的百分之十。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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