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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4/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999

刊登日期:

1999.2.1

版數:

99

  • 將澳門民用航空局董事會之財政司代表之每月報酬定為公職薪俸表100點金額之80%。
相關法規 :
  • 第14/98/M號法令 - 規範派駐自治實體擔任財政司代表之職務。
  • 第103/GM/98號批示 - 委任澳門民用航空局行政委員會。
  • 第134/GM/98號批示 - 將澳門民用航空局董事會之財政司代表之每月報酬定為公職薪俸表100點金額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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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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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4/GM/98號批示

    考慮到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鑒於有需要訂定十一月十日第103/GM/98號批示委任之澳門民用航空局董事會財政司代表之每月報酬,總督下令:

    一、澳門民用航空局董事會之財政司代表的每月報酬定為公職薪俸表100點金額的80%。

    二、本批示自委任批示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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