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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80號批示

公報編號:

10/1980

刊登日期:

1980.3.8

版數:

309

  • 訂定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需具備若干簿冊。
被廢止 :
  • 第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訂定《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A組納稅人應具備的簿冊及文件。
  •  
    相關法規 :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25/79/M號法令 - 撤銷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所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內由十二月卅日第四一/七八/M號法令第一條所增設之第一三六條二款,並制定有關中葡小學教育團體現任臨時華語教員數名轉入同團體華語教員之措施。
  • 第12/80號批示 - 訂定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需具備若干簿冊。
  • 第49/80號批示 - 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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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2/80號批示

    除須全部遵守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純利稅章程外,認為還須具備賬冊及會計文件或其他資料,係屬必要者。因此,按照該章程第一八條一款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5/79/M號法律第十條c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一、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應具備下列簿冊:

    a)財產目錄表及結算表;

    b)日記賬(一般);

    c)總賬;

    d)抄錄文件冊;

    e)會議錄冊(只對公司而言)。

    二、上條所指簿冊之繕寫,不得出現漏空、加插、塗改及超越兩旁之限線。

    三、經營商或工業之納稅人,亦應備有「盤存目錄」,以便管理原料及配料之購入與消耗量,以及計算該等盤存之價值。

    四、除以上各條所指外,批發商納稅人應備有:

    a)定期售貨單存查本;

    b)售貨單紀錄簿。

    五、商業納稅人倘售出之貨物係以分期付款方式者,除遵守以上各條之規定外,同時應備有分期付款售出貨物之紀錄冊。

    六、本批示所指之簿冊應以葡文繕寫,並採用繳納純利稅申報書附表所載之賬目名稱。

    七、財產目錄表、年結表、日記賬、賬簿及會議錄冊等之各頁,以及存貨目錄,應與本批示附表所載格式相同。此外,連同純利稅申報書第一式表格遞交之資產負債表各頁、亦應按照該稅章程第一三條一款c項之規定作出。

    八、上述表格將由政府印刷局編制。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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