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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7/1998

刊登日期:

1998.9.14

版數:

1054

  • 批准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
相關法規 :
  • 第24/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0/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
  • 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以待批准。
  • 第85/99號通告 -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將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訂於紐約《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紐約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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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人權類 - 其他 - 社會工作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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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

    九月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並經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之《兒童權利公約》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七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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