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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4/1990

刊登日期:

1990.4.2

版數:

1210

  • 關於設立交通諮詢委員會事宜。
被廢止 :
  •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8/90/M號法令

    四月二日

    交通的整頓以及由此引致對本地區日常生活眾所周知及全體市民所感受的事項,政府經常在關注,並且透過負責機構採取其改善的措施。

    雖然如此,政府有意盡量擴大與交通問題有任何關連的人士/機構數目,以討論及尋求較合理及有效地使用本地區道路網的解決辦法。在該等辦法中,除其他外,須包括交通紀律、交錯道路的興建以及停車場的設立。

    為此目的,設立一諮詢機構,協助總督分析及制訂陸上運輸以及交通整頓的一般政策。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性質及目的)

    交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構,其目的協助總督制訂整個本地區陸上運輸及交通整頓的一般政策。

    第二條

    (委員會的組織)

    一、委員會係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若干名組成。

    二、委員會主席由總督擔任。

    三、委員會副主席由總督轉授予在有關陸上運輸及道路網問題執行職能具有專有職權的政務司擔任。

    四、一•委員會成員為:

    a. 工務運輸司司長;

    b. 工務運輸司運輸廳廳長;

    c. 澳門市政廳廳長;

    d. 海島市政廳廳長;

    e. 旅遊司司長;

    f. 澳門文化學會文化財產室主任;

    g. 治安警察廳;

    h. 載客集體運輸承批公司;

    i. 電召計程車服務經營企業;

    j.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澳門教車業商會,澳門汽車機器業職工會,澳門的士司機職工會;

    l. 澳門建築師協會;

    m. 澳門工程師協會;

    n. 澳門建置業商會;

    o. 澳門總商會;

    p. 澳門廠商會;

    q. 澳門泊車公司;

    r. 總督為此目的以批示委派的機構及/或人士。

    二•c至q項所指機構/人士在委員會的代表,是由其領導人為此目的所委派者。

    三•委員會秘書由主席委任一名工務運輸司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擔任之。

    第三條

    (委員會的職權)

    委員會負責對總督所交來關於陸上運輸及交通整頓的所有事項作出意見。

    第四條

    (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負責:

    a. 召集委員會成員開會;

    b. 核准會議議程;

    c. 主持會議。

    二、主席得將認為適宜的職權轉授副主席。

    第五條

    (副主席的職權)

    副主席負責擔任主席轉授職權內之有關職務及處理主席所交付的工作。

    第六條

    (委員的職權)

    委員的職權為:

    a. 提出認為適宜交由委員會審議的建議;

    b. 審議會議議程所載的事項。

    第七條

    (委員會的運作)

    一、委員會大會由主席召集之,並須獲得大多數委員出席。

    二、委員會會議的召集係由主席主動,亦得由副主席或三分二委員法定大多數的建議召開,但會議舉行日期由主席決定。

    三、委員會會議得邀請為分析討論事項具有特別資格的官方人士或私人出席會議。

    四、每次會議將繕立會議錄,其內載有簡略陳述討論事項或倘有作出的結論。

    第八條

    (專門小組)

    一、為對運輸或交通整頓的任何範圍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得設立專門小組。

    二、上款所指小組將由委員會委員組成,但在委員會有代表性社團的成員及人士/機構以及本地區公共機構領導或技術人員亦可參加。

    第九條

    (技術——行政的協助)

    委員會技術——行政的協助由工務運輸司確保。

    第十條

    (出席費)

    委員會成員以及受邀出席會議的人士,有權領取一般法例規定的出席費。

    第十一條

    (管制章程)

    委員會將受由本身制訂的內部章程管制。

    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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