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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1/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97

刊登日期:

1997.11.24

版數:

1579

  •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以及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編制。
被廢止 :
  • 第13/2021號法律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部份被廢止 :
  • 第11/2001號法律 -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2/95/M號法令 - 重組水警稽查隊之組織結構--廢止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
  • 第3/95/M號法令 - 重組治安警察廳之組織結構──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2021號法律 廢止

    第51/97/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四日

    鑑於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生效後所取得之經驗,有必要對該通則所定之法律制度作出某些調整,以便簡化程序,並充分發揮能力以解決組織架構及宗旨方面存有之某些問題。

    另外,有必要以更嚴謹之方式定出軍事化人員之某些權利,並有必要使該通則之某些規定配合澳門保安部隊面對社會發展而應擔任之角色。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之修改)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第六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六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

    一、一九九八年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之錄取範圍,鑑於與公務員本地化進程有緊密聯繫之理由,得例外擴展至預期於翌年晉升至上一職位且現擔任副警務總長或副總區長之軍事化人員。

    二、指定副警務總長及副總區長修讀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條件及程序,由本通則之適用規定規範。

    三、被指定修讀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之軍事化人員,在修讀期間處於臨時提供服務之狀況。

    第二條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之修改)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消防隊隊長之當局權力)

    一、........
    二、在防火監察活動範圍內,消防隊隊長得下令進入對公眾開放之場所及其附屬部分,但以該等附屬部分不視為住所者為限。
    三、在上兩款所指情況下及為上兩款規定之效力,正在開展行動以及監察或檢查活動之消防隊軍事化人員視為執法人員。

    第九十一條

    (高級職程上之任用)

    一、在高級職程上,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編制之職位上之任用,係透過總督批示核准且在《政府公報》公布之人名名單為之。
    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升級之名單)

    一、........
    二、........
    三、因年資升級之升級名單與年資名單相符;升級名單內人員之升級,係透過升級文件且按現有空缺及有可能出現之空缺進行。
    四、........
    五、........
    六、........
    七、如在某一職位上第四款所指任一名單內之人員均獲升級,但仍存在可以甄選方式填補之空缺且存在具備升級條件之軍事化人員,得制定有關該職位之新名單,以便生效至該年度年底。

    八、因甄選升級之名單須完全由翌年之名單取代。

    九、各部隊隊長或廳之廳長得向總督呈交有依據之建議,以將因甄選升級之名單之有效期縮短至六個月,且相應更改嗣後名單公布之日期。

    十、為制定第四款所指之名單,應審查在該名單所指年度之首日具備升級條件之所有軍事化人員。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傑出行為之升級)

    一、因傑出行為之升級係指至上一職位之晉升,但並不取決於職程、空缺之存在、在年資等級內之位置及升級條件之符合;該升級之目的為適當獎勵在有助於成功完成工作任務之活動中具有卓越專業質素者及卓越指揮或領導才能者。
    二、........
    三、因傑出行為升至一要求修讀升級課程之職位之軍事化人員,應以實習方式在第一機會內修讀該課程,但升至副警司或副一等區長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人員僅應參加課程實習。
    四、........
    五、........
    六、........
    七、........

    第一百三十四條

    (高級職程)

    高級職程中之升級按下列方式為之:
    a)........
    b)升至副警務總長或副總區長,應在有關部隊之警司或一等區長之年資等級內排名前三分之一之人員中甄選;
    c)........

    第一百三十九條

    (接受心理技術測試)

    一、每一年度內,已完成或在該年度將完成升至上一職位所要求之在原職位上最短實際服務時間之基礎職程軍事化人員,均得透過投考聲明獲允許接受心理技術測試。

    二、在通告以必要之提前公布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職務命令上,及在各部隊及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職務命令上轉載後,投考聲明應呈交至有關部隊。
    三、........
    四、........
    五、........

    第一百四十條

    (缺席之投考人)

    如軍事化人員未在預定日期接受心理技術測試,但可提出合理解釋,典試委員會應定出一新日期,而有關測試應在原定之日起五日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治安警察廳)

    一、........
    二、........
    三、晉升至高級警員之特別條件為執行巡邏工作至少十八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投考)

    一、截止開考日具備所有升級條件之軍事化人員得投考錄取考試,但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f項所指之升級條件不在此限,如因工作時發生之意外而暫時不能視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所指之升級條件亦不在此限。
    二、........

    第一百六十一條

    (升級條件之審查)

    一、........
    二、上述名單應在上條第二款所定期限告滿後之五個工作日內制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體能測試)

    一、........
    二、........
    三、........
    四、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力之軍事化人員可獲錄取修讀升級課程,但該錄取附有條件,而課程是否合格尚取決於體能測試之結果,該體能測試應在課程結束前之最後一個工作日進行;本款之規定不影響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適用。

    第二百六十九條

    (預審員之委任)

    一、預審員應由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在同一指揮部、司或主管部門中與嫌疑人相比具較高職位或同等職位但年資較長之警官或消防官中委任。

    二、因工作需要,得例外委任在副警長/副區長職位上之軍事化人員擔任預審員;在年資方面,亦應遵守上款之規定。

    三、總督得主動或經隊長、廳長或校長、司長之建議,委任一名在澳門保安部隊工作但與嫌疑人屬不同部隊或機構之警官或消防官擔任程序之預審員。

    四、預審員得甄選其信任之書記員及要求任何技術員提供必要合作;委任預審員之實體有權限委任書記員。

    五、預審員及書記員之職務優先於其本身擔任之任何職務,如程序之性質及複雜性需要,得規定上述人員以專職方式擔任預審員及書記員之職務。

    第三條

    (附件之取代)

    一、*

    二、本法規附件內之表二取代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內之表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01號法律

    第四條

    (過渡規定)

    一九九八年度,經總督批示並鑑於與公務員本地化進程有緊密聯繫之理由,警司或一等區長以甄選方式升至副警務總長或副總區長之職位,經所屬部隊隊長或廳長提議,得例外不取決於該警司或一等區長在所屬部隊年資等級內之位置。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表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01號法律


    表二

    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B*

    治安警察廳軍事化人員編制

    3基礎職程

    編制
    職位
    一般
    男性
    一般
    女性
    音樂 機械 無線電
    警長 70 10 6 1 2
    副警長 140 24 12 4 4
    高級警員 279 61 37 10 8
    警員 2062 370 15 23 12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2000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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