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被廢止 : | |||
部份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生效後所取得之經驗,有必要對該通則所定之法律制度作出某些調整,以便簡化程序,並充分發揮能力以解決組織架構及宗旨方面存有之某些問題。
另外,有必要以更嚴謹之方式定出軍事化人員之某些權利,並有必要使該通則之某些規定配合澳門保安部隊面對社會發展而應擔任之角色。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第六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一、一九九八年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之錄取範圍,鑑於與公務員本地化進程有緊密聯繫之理由,得例外擴展至預期於翌年晉升至上一職位且現擔任副警務總長或副總區長之軍事化人員。
二、指定副警務總長及副總區長修讀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之條件及程序,由本通則之適用規定規範。
三、被指定修讀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之軍事化人員,在修讀期間處於臨時提供服務之狀況。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八、因甄選升級之名單須完全由翌年之名單取代。
九、各部隊隊長或廳之廳長得向總督呈交有依據之建議,以將因甄選升級之名單之有效期縮短至六個月,且相應更改嗣後名單公布之日期。
十、為制定第四款所指之名單,應審查在該名單所指年度之首日具備升級條件之所有軍事化人員。
一、每一年度內,已完成或在該年度將完成升至上一職位所要求之在原職位上最短實際服務時間之基礎職程軍事化人員,均得透過投考聲明獲允許接受心理技術測試。
如軍事化人員未在預定日期接受心理技術測試,但可提出合理解釋,典試委員會應定出一新日期,而有關測試應在原定之日起五日內進行。
一、預審員應由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在同一指揮部、司或主管部門中與嫌疑人相比具較高職位或同等職位但年資較長之警官或消防官中委任。
二、因工作需要,得例外委任在副警長/副區長職位上之軍事化人員擔任預審員;在年資方面,亦應遵守上款之規定。
三、總督得主動或經隊長、廳長或校長、司長之建議,委任一名在澳門保安部隊工作但與嫌疑人屬不同部隊或機構之警官或消防官擔任程序之預審員。
四、預審員得甄選其信任之書記員及要求任何技術員提供必要合作;委任預審員之實體有權限委任書記員。
五、預審員及書記員之職務優先於其本身擔任之任何職務,如程序之性質及複雜性需要,得規定上述人員以專職方式擔任預審員及書記員之職務。
一、*
二、本法規附件內之表二取代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內之表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01號法律
一九九八年度,經總督批示並鑑於與公務員本地化進程有緊密聯繫之理由,警司或一等區長以甄選方式升至副警務總長或副總區長之職位,經所屬部隊隊長或廳長提議,得例外不取決於該警司或一等區長在所屬部隊年資等級內之位置。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01號法律
|
一般 男性 |
一般 女性 |
音樂 | 機械 | 無線電 | ||||
警長 | 70 | 10 | 6 | 1 | 2 | ||||
副警長 | 140 | 24 | 12 | 4 | 4 | ||||
高級警員 | 279 | 61 | 37 | 10 | 8 | ||||
警員 | 2062 | 370 | 15 | 23 | 12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2000號行政法規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