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
法規:
第51/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4/1984
刊登日期:
1984.6.9
版數:
1232
為著公證法第六四條一款b項所規定的效力起見,將澳門身份證及香港身份證視為與認別證相等。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相關法規
:
第47619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以便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及更替第42933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廢止所有與新法典內容相關的法例,但明示保留的特別法例則不在此限。
相關類別
:
公證
-
法務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2/99/M號法令
廢止
第51/84/M號法令
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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