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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1/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4/1984

刊登日期:

1984.6.9

版數:

1232

  • 為著公證法第六四條一款b項所規定的效力起見,將澳門身份證及香港身份證視為與認別證相等。
被廢止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相關法規 :
  • 第47619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以便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及更替第42933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廢止所有與新法典內容相關的法例,但明示保留的特別法例則不在此限。
  •  
    相關類別 :
  • 公證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2/99/M號法令 廢止

    第51/84/M號法令

    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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