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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51/84/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24/1984 | 刊登日期: | 1984.6.9 | 版數: | 1232 | | |
| - 為著公證法第六四條一款b項所規定的效力起見,將澳門身份證及香港身份證視為與認別證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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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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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47619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以便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及更替第42933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廢止所有與新法典內容相關的法例,但明示保留的特別法例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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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公證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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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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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4/M號法令
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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