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3/7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4/1978

刊登日期:

1978.11.4

版數:

1398

  • 核准美國菲列鑄幣廠鑄造及出售只作紀念用途之面額一百元及五百元硬幣。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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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78/M號法令

    十一月四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美國菲列鑄幣廠獲許可鑄造並在外地銷售僅作收藏用途的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及五百元的精裝金屬硬幣,且不影響以下數條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一、澳門幣一百元的硬幣為銀質,而澳門幣五百元的硬幣為22K金,成色分別為0.999及0.916。

    二、於一九七八年,澳門幣一百元及五百元硬幣的正面中央為大三巴牌坊圖案及相關字樣,上方為“Macau”字樣,下方為鑄造年份;背面中央為一賽車圖案,並以“Grande Prémio - XXV Aniversário - 1954-1978”的字樣圍繞,下方則為相關面額。

    第三條

    一、與是次發行硬幣有關的其他細節,尤其是許可的條件、硬幣的特徵及數量,以及對國家的利益,須以該公司與澳門政府之間簽訂的合同訂定。

    二、澳門總督可授權財政廳廳長簽署上款所指的合同。

    第四條

    一、美國菲列鑄幣廠持續獲許可按相互協定的條件於一九七九年及一九八零年發行和銷售精裝硬幣。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澳門政府許可發行其他具不同特徵的精裝硬幣。

    一九七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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