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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0/1990

刊登日期:

1990.5.14

版數:

1719

  • 關於修改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數條條文(澳門文化學會組織)。
被廢止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63/8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文化學會,並取銷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及何東文化中心--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3/94/M號法令 廢止

    第20/90/M號法令

    五月十四日

    澳門文化司署(ICM)作為在文化範疇內實現指定施政目標之享有特權的工具。

    但是,澳門文化司署仍需要合適的人力及物力資源,以便有效地執行所授予的重要職能。

    這樣,在不妨礙其日後法律架構之情況下,現有必要對其組織法進行若干修改,尤其針對在其中起較大作用的文化組成要素的範圍。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九月廿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七、九、一○、一二、一四、一五、一六、一九、二一至二三及四○條條文之內容修訂如下:

    第七條

    (名譽會員)

    根據全體委員會的有利意見,澳門文化司署得對個人或機構給予委員會名譽會員的資格,因著其在文化領域中具有崇高功績,或對澳門文化司署有所參與並作出貢獻,因而有理由給予其此榮譽。

    第九條

    (機構)

    一、

    二、文化司司長由二位文化司副司長協助工作。

    第十條

    (屬下機構)

    一、澳門文化司署的屬下機構如下:
    a)
    b)
    c)
    d)
    e)研究暨調查辦公室;
    f)
    二、
    a)
    b)
    c)
    d)
    三、
    a)
    b)
    四、

    第十二條

    (文化司副司長的職權)

    一、文化司副司長行使授予他的職權,尤指以授權及轉授權方式所得之職權。

    二、按照文化司司長建議,由總督以批示訂立之規定,文化司司長不在場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文化司副司長代替之。

    第十四條

    (全體委員會)

    一、
    二、
    a)
    b)
    c)
    d)
    e)
    f) 本地區文化團體的三名代表,這主要考慮到委員會各核心小組涉及的領域,這些核心小組任期兩年,屆滿後可以續期;
    g)
    h)全體委員會之名譽會員無表決權。
    三、
    四、只要司長認為彼等到會對闡明所討論的問題有幫助,澳門文化司署屬下機構負責人以及其他領導人和技術員得被邀請列席全體會議或核心小組會議。
    五、
    六、

    第十五條

    (核心小組)

    全體委員會設有下列核心小組:

    a)文物、圖書館和檔案組;

    b)音樂、舞蹈及戲劇組;

    c)視覺藝術組;

    d)出版計劃和書籍推廣組;

    e)文化促進組。

    第十六條

    (運作)

    一、全體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平常會議,但每當司長主動召集,或者不少於半數在職委員提出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當需要專門及分析討論某核心小組範圍內的問題時,全體委員會可召開核心小組會議。

    三、

    第十九條

    (培訓及文化推廣辦公室)

    一、附屬於培訓及文化推廣辦公室轄下文化推廣處內運作之組別有:

    a) 音樂組;

    b) 展覽組。

    三、培訓及文化推廣辦公室負責:

    a) 創造必要條件發展個人或集體的文化及藝術表現潛力;

    b) 舉辦、支持速成班和長期班,並通過一般性頒發藝術獎學金的建議,促進本辦公室工作範圍內的藝術進修及培訓;

    c) 支持舉辦國際音樂節;

    d) 推廣及支持舉辦各項文藝活動,尤其與中葡文化交流有關者;

    e) 促進與開展作為音樂、舞蹈及戲劇培訓組織的演藝學院的工作;

    f) 促進與開展作為藝術史和藝術的進展組織的視覺藝術學院的工作。

    三、文化推廣處負責:

    a) 鼓勵成立旨在推廣文化的社團,並給予它們必要的支持;

    b) 在澳門和外地宣傳本地區文藝人士的活動,並支持他們訪問其他國家和地區;

    c)支持組織對澳門居民較具意義的週年慶祝活動。

    四、音樂組負責:

    a) 維持及確保文化司署設立之室樂團、交響樂團及中樂團的活動及發展;

    b) 推動及確保有關推介本地藝術家和宣傳國際音樂家的音樂會以及個人演奏會的計劃。

    五、展覽組負責:

    a) 籌辦短暫性展覽會,目的在於推介本地藝術家及在本地區宣傳國際上塑造藝術方面的嶄新作品;

    b) 籌辦巡迴展覽會,目的在於宣傳在澳門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

    c) 協調其他展覽會,包括澳門文化司署不同附屬機構的計劃內的。

    六、對培訓及文化推廣辦公室工作上的技術援助,由一薪酬相當於科長之協調員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合作,對外關係暨翻譯辦公室)

    一、
    a)
    b)
    c) 建議個人藝術培訓助學金和津貼的頒發標準,並在有關附屬機構提議下,對其頒發提出意見;
    d)
    e)
    f)
    g)
    h)
    i)
    j)
    l)
    m)
    n)
    o)
    二、

    第二十二條

    (出版辦公室)

    一、出版辦公室包括:

    a)文化雜誌組;

    b)印刷組。

    二、出版辦公室負責:
    a)
    b)
    c)
    d)
    e)
    f)
    g)
    h)
    i)
    j)
    l)
    三、在不妨礙澳門文化司署司長所委派之其他工作,文化雜誌組負責編裝“文化雜誌”。

    四、印刷組負責策劃及執行所委派的印刷工作。

    五、對於出版辦公室工作上的技術援助,由一薪酬相當於科長之協調員負責。

    第二十三條

    (研究暨調查辦公室)

    研究暨調查辦公室負責:
    a)
    b)
    c)
    d)
    e)
    f) 建議為著鼓勵研究的助學金、津貼及獎金等的頒發標準,並注視有關研究工作及活動的進展;
    g)
    h)
    i)
    j) 協助在澳門內外舉辦對澳門文化政策的實施和宣傳,以及澳門文化司署宗旨的實現有關係的文化研討會、講座、座談會以及其他形式的會議;

    l) 組織及管理與澳門文化司署職權範圍有關的技術資訊和文獻服務,並取得刊物將之分類、存檔、處理及在文化司署內推介。

    第四十條

    (人員制度)

    一、
    二、
    三、在適當情況及透過總督之批示,澳門文化司署得以個人工作合約制度接納人員,但需在司長建議下,且該項職權是不可委託他人的。

    第二條——1)無須任何手續,前研究、文化計劃及特殊計劃辦公室主任轉為研究暨調查辦公室主任,但在評政院之登記及在政府公報內之刊載手續則除外。

    2)無須任何手續,現任印刷工作及“文化雜誌”之協調員分別轉為印刷組組長及“文化雜誌”組組長,但在評政院之登記及在政府公報內之刊載手續則除外。

    第三條——在澳門文化司署人員編制內增設載錄於本法令附表之職位。

    一九九零年五月九日過通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附表

    人員組別 職系 職位 職缺

    領導及指導

      副司長 1
        處長 1
        組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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