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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7/1996

刊登日期:

1996.2.12

版數:

213

  • 修改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非法移民)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被廢止 :
  • 第6/2004號法律 -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  
    相關法規 :
  • 第2/90/M號法律 - 關於訂定秘密移民措施--若干撤銷。
  • 第39/92/M號法令 - 重新編寫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一四條條文(非法移民)。
  • 第11/96/M號法令 - 修改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非法移民)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 第8/97/M號法律 - 修改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重新公布整份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該法律係對非法移民法引入若干修改者。
  •  
    相關類別 :
  • 非法移民 - 法院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2004號法律 廢止

    第11/96/M號法令

    二月十二日

    第一條

    (第2/90/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修改)

    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行文改為如下:

    第十一條

    (偽造文件)

    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產生效果,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之任何手段,偽造身分證或其他用作證明身分之公文書、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及有關簽證,又或偽造進入澳門及在澳門逗留依法必需之任何文件,或證明獲許可在澳門居留之文件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圖獲得進入澳門、在澳門逗留或定居依法必需之任何文件,以上款所指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之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有關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分資料之虛假聲明,處相同刑罰。

    三、………………………………………………………………

    第十三條

    (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

    意圖妨礙本法律產生效果,充作本人文件使用或占有,或讓第三人使用或占有身分證或其他用作證明身分之公文書、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澳門及在澳門逗留依法必需之任何文件,又或證明獲許可在澳門居留之文件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第十四條

    (處於非法狀態人士之犯罪)

    一、被驅逐之人士違反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禁止再入境之命令者,處最高一年徒刑。

    二、在確定普通法例所規定之犯罪之刑罰份量時,行為人為處於非法狀態人士之事實,係構成加重情節。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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