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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 簽訂“ 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的興建承攬工程的顧問及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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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在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之第8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有不準確之處,需作出更正。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第8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賦予效力的批給合同的第十一條款第1)項的條文更正如下:
原文為:“當交回接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確認的擬本而制訂的本合同條件的聲明書時,須立即繳付澳門幣13,000,000.00(壹仟叁佰萬)元;”
應改為:“澳門幣13,000,000.00(壹仟叁佰萬)元,甲方已收妥有關款項及向乙方發給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二、在第十二條款加入以下條文:
第十二條款
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澳門幣268,044.00(貳拾陸萬捌仟零肆拾肆)元。
2. 上款所指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之年租數值調整。
三、由於在上款增加條文,第十二條款至第十七條款現分別改為第十三條款至第十八條款。
四、第十六條款第一款第三項(解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3)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帶來的情況移轉;”
應改為:“3)違反第十三條款的規定,將批給帶來的情況移轉;”。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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