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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計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賈利安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中壓電網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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