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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附於第78/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編號方案的本地電話字頭指配表有關“1”字頭的用途修改如下:
字頭 | 號碼長度 | 用途 |
1 | 3-5 | 短碼,包括營運商電話查詢、天氣報告、本地時間、增值服務、接線生服務、緊急服務及警務熱線等 |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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