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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以有償方式移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黑沙環新填海區稱為“U”及“U1”街區,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75M冊第117頁第22396號的土地所衍生的權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Sociedade Kong Fok Long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由中國銀行代表;及
丙方——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Gold Cove, Limitada。
鑒於:
一、透過經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42/SATOP/93號批示修改、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9/SATOP/92號批示,對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馬場坊東面,面積66,630平方米,以租賃制度批予Sociedade Kong Fok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Limitada,用作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多幢建築物的土地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上述土地分別由“M/M1”、“N/N1”、“R/R1”、“T/T1”及“U/U1”五幅地段所組成,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5M冊第113至117頁第22392至22396號。
三、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0/SATOP/96號批示,對移轉一幅面積13,889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396號,以租賃制度臨時批予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4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4冊第159頁第9651(SO)號的Sociedade Kong Fok Long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的“U/U1”地段所衍生的權利作出規範。
四、該地段規定用作興建一幢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A2”級建築物,並應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完成,但承批人仍未開始利用該地段,且未繳付合同第九條款所規定的三期溢價金。
五、基此,承批人透過其受權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作為代表,該銀行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聯同總址設於澳門氹仔島嘉樂庇總督馬路730號“Ian Keng Un”大廈地下“I”,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755(SO)號的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Gold Cove, Limitada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遞交申請書,請求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的“U/U1”地段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方式移轉予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Gold Cove, Limitada。該公司表示有意以其名義,自負盈虧地進行土地的利用,並繳付所欠的溢價金和有關的遲延利息。
六、移轉的申請列入一項為解決該集團債務問題的計劃,承批人屬於該企業集團,為連帶債務人,並與債權人中國銀行達成協議,故申請不具投機轉讓性質或營利目的。
七、鑒於前述事宜,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結論為具備批准移轉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條件,而該移轉可糾正不履行合同的狀況。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所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及承讓公司,其透過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由Zhang Hongyi,已婚,居住於氹仔島七潭公路海洋花園E-1座,Machilus Court大廈11字樓“A”,以出讓公司Kong Fok Long — Investimento Predial, Limitada的受權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的轉受權人身份與Cheong Lok Tin和Wong Hio Lai,兩者皆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氹仔島嘉樂庇總督馬路730號“Ian Keng Un”大廈地下“I”,以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Gold Cove, Limitada的總經理及經理身份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eonel Alberto Alves 核實。
十一、欠繳的溢價金已透過由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188/2004 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2920),其副本已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十二、遲延利息已透過由財政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發出的第2004-88-900031-0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3585),其副本已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經甲方批准,透過本合同,乙方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3,889(壹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平方米,價值為$ 136,230,609.00(澳門幣壹億叁仟陸佰貳拾叁萬零陸佰零玖元整),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NATAP),名為“U”及“U1”街區,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5M冊第117頁第22396號的未被利用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 4,166,7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整)移轉予丙方,丙方同意該移轉。有關批給受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79/SATOP/92號批示規範,並經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42/SATOP/93號批示作出更正,以及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80/SATOP/96號批示作出修改。
第二條
基於上款規定,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80/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2. ......。
3. ......。
第三條
土地的利用期限為48(肆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狄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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