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4/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20

刊登日期:

2020.10.12

版數:

4991-4994

  • 核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廢止 :
  • 第115/SATOP/96號批示 - 核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人員之彈性上班時間規章。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經該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B條及第七十九-C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以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115/SATOP/96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第一條

    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工作人員。

    二、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批示方式指定須遵守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

    第二條

    工作時段制度

    一、每周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而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除下條規定必須出勤的固定時段外,工作人員可按該條規定自行選擇其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十五分,也不得超過八小時十五分;星期五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也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三條

    每日彈性工作時間

    一、按照以下各款規定容許彈性工作時間。

    二、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當中分為固定時段及可變時段:

    (一)以下時段為必須出勤的固定時段:

    上午時段: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及星期五自下午三時至五時。

    (二)以下時段為彈性出勤並可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的可變時段:

    上午時段: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及自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三時;

    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五時十五分至七時及星期五自下午五時至七時。

    三、在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三時期間必須扣除一小時的午膳時間,但因工作需要,並經領導許可者除外。

    四、如有需要,適用彈性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須返回部門執行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內的工作。

    第四條

    補時制度

    一、工作人員每周不可欠時,亦不可將每周超出的工作時數轉移至下周。

    二、為遵守勤謹義務,工作人員可在上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可變時段內補回所欠時數。

    三、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又或因其他合理理由缺勤,而尚有本周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四、獲領導許可的超時工作時段,不納入彈性工作時間,而應將之記錄於專用登記表,以便計算超時工作的補償。

    第五條

    缺勤

    一、因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席,為計算每周的工作,即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星期五為七小時,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

    二、如工作人員未於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每日結算的上班時數少於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每日最少工作時數,將視作缺勤。

    三、對上款所指的缺勤,工作人員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解釋。

    四、如上班時數每周結算少於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時數,亦未在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回所欠時數,將導致該周最後一個工作日視作缺勤,但經作出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出勤紀錄管理

    一、上班及下班紀錄必須由工作人員自行在設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出勤紀錄設備上記錄。

    二、工作人員的工作時數由電腦記錄及計算,由行政暨財政部向領導提交出勤紀錄報表,並就欠缺出勤紀錄,通知利害關係人。

    三、凡欠缺出勤記錄者,均視作缺勤,但出勤記錄設備不能運作,或工作人員於欠缺出勤記錄翌日起計兩個工作日內提交解釋或證明文件,並獲領導接納者除外。

    四、就出勤記錄列表中所指的缺勤,工作人員可於獲知悉翌日起計兩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第七條

    最後規定

    執行本規章所產生之疑問,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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