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4/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2

刊登日期:

2012.6.26

版數:

690-693

  • 核准為期一年的地形測量學進修課程(共兩學期)。
相關法規 :
  • 第44/95/M號法令 - 核准測量暨地籍學校新規章--廢止一月二十五日第5/8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地形測量學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2/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期一年的地形測量學進修課程(共兩學期)。

    二、地形測量學進修課程將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開課。

    三、地形測量學進修課程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內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進行。

    四、地形測量學進修課程由下列學科組成:

    第一學期
    D1 平面測量(三)
    D2 平面測量實習(三)
    D5 地理資訊系統概論
    D6 攝影測量
    D7 地籍管理
    D8 地理資訊系統實習(一)
    第二學期
    D3 大地測量及衛星測量
    D4 大地測量及衛星測量實習
    D9 地理資訊系統實習(二)
    D10 遙感探測
    D11 測量實務與數據處理
    D12 地籍法例
    D13 總實習

    五、各學科之大綱如下:

    學科 學時 課程大綱
    平面測量(三) 每週三個學時 控制測量
    面積計算
    地籍測量
    工程測量
    平面測量實習(三) 每週四個學時 導線測量
    輔助座標點
    精確地形測量及劃界
    放樣測量
    地籍測量
    地理資訊系統 每週兩個學時 地理資訊系統介紹
    空間數據的種類及其特點
    地理資訊蒐集與編輯
    地理資訊管理
    地理資訊分析
    網絡地理資訊系統
    地理資訊系統應用
    攝影測量 每週兩個學時 攝影測量基本成像原理
    攝影測量分類
    攝影測量應用
    航攝像片的方位元素
    空中三角測量基本原理
    立體鏡觀測及量測
    地籍管理 每週兩個學時 地籍圖的繪製
    地籍調查、分析及應用
    地理資訊系統實習(一)(二) 每週兩個學時 地理資訊應用軟體介紹
    地理資訊軟體操作入門
    地理資訊資料輸入
    地理資訊資料處理及編輯(一)(二)
    專題圖編製(一)(二)
    基本資料庫操作
    地理資訊分析入門
    網路地理資訊系統操作入門
    大地測量及衛星測量 每週三個學時 大地基準、參考系統及旋轉橢球體
    地球正常重力場及高程系統
    衛星大地測量
    空間大地網
    衛星定位測量原理
    衛星定位方法及觀測模式
    衛星測量誤差來源
    衛星測量觀測計劃及準備
    大地測量及衛星測量實習 每週四個學時 三角三邊網測量
    衛星靜態測量
    衛星動態定位測量
    遙感探測 每週兩個學時 影像儲存及處理
    圖像詮釋及分析
    遙測原理及應用
    測量實務與數據處理 每週兩個學時 測量項目個案分析
    測量規劃及管理
    實務處理方法
    內業計算程序與方法
    地籍法例 每週兩個學時 地籍法及相關法規
    土地法及基本法
    地籍及物業登記制度
    物權法、家庭法及繼承法
    地籍與稅務法
    民事訴訟法概要
    總實習 兩週 應用測量及地理資訊系統理論,以個案形式進行測量及地理資訊系统應用的總實習,並於完結時遞交總實習報告。

    六、評分及評核系統如下:

    (一)地形測量學進修課程之評分及評核制度為學科制,所有學員應在本批示第四款所載構成本課程之全部學科取得及格之成績;

    (二)學員之評分方式是以直接觀察及測驗之形式並行,兼審核個人及團體之作業,目的為在學年結束時可以定出每一學員能否取得及格之成績;

    (三)評分以二十分制計算,十分為及格;

    (四)根據教務委員會所作之決定,在上述評分方式中未能取得及格成績之學員必須參加期末補考,期末補考以筆試及/或實習試及/或口試進行;

    (五)此課程之最後評核為總實習報告之成績及在本批示第六款(二)項所述之評分結合而成;

    (六)最後評核由組成本課程的各學科的最後成績按下列方式計算之總平均分:

    10(D1+D2+D3+D4)+5(D5+D6+D7+D8+D9+D10+D11+D12)+20D13
    100

    (七)最後成績以整數表示,小數點後之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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