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7

刊登日期:

2017.4.19

版數:

5254

  • 批准於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新大樓安裝及使用15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相關法規 :
  • 第2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許可安裝於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之監察及記錄警司處,以及交通廳的多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的續期使用。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十一條第一、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新大樓安裝及使用15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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