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8

刊登日期:

2018.3.21

版數:

4679-4680

  • 修改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法規:

    第48/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8

    刊登日期:

    2018.3.21

    版數:

    4680

    • 取消使用安裝於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的一支錄像監視鏡頭,並由另一支鏡頭取代。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批准取消使用經第15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七)項許可安裝於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的一支錄像監視鏡頭(編號TH030),並由另一支鏡頭(編號TH030A)取代;該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許可期間屆滿之日與保安司司長第155/2016號批示所指期間一致,可續期。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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