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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5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拱形馬路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074);
二)取消使用經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西堤馬路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I018);
三)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如下:
一)攝影機(編號:T074A)與第5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二)攝影機(編號:TI018A)與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T074A |
拱形馬路 |
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拱形馬路,青洲大馬路 |
2. |
TI018A |
西堤馬路 |
西堤馬路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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