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6

刊登日期:

2016.12.28

版數:

26633-2663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相關法規 :
  • 第74/2016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摩納哥公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4/201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摩納哥公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8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6

    刊登日期:

    2016.12.28

    版數:

    26634

    • 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惠嫻替代丁雅勤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職務,任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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