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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博彩監察協調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式樣一證件供第34/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人員使用,而式樣二證件則供其餘的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使用。
三、本批示附件的各工作證式樣為白色,規格為90毫米 x 60毫米,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工作證正面 |
工作證背面 |
規格:90毫米×6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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