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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會秘書處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代廳長李惠茹;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代處長江妙霞;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石碧珠。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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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月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鄧海星;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劉皚瑩。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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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5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頴峰;
委員:特級技術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馬思麗。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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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9/201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黎巴嫩共和國特別調查委員會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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