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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別名為“財產綜合保險”、“各種財經損失”、“電子設備險”及“機器損壞保險”的一般保險項目,並附註於已由第29/2002號行政命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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