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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交通事務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李頴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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