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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17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證明書式樣,該證明書式樣由印務局專責印製,格式編號為ECO-049。
二、廢止第95/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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