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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改為: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保留經濟財政司司長第72/2006號批示的其他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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