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7

刊登日期:

2007.7.11

版數:

5701-5701

  • 修改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
相關法規 :
  • 第5/2002號法律 - 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廢止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7/98/M號法律及四月十九日第1/99/M號法律。
  • 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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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機動車輛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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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改為: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保留經濟財政司司長第72/2006號批示的其他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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