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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關治平及曾澤瑤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以分別替代孫家雄及關治平,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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