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9

刊登日期:

2019.6.10

版數:

1812

  • 修改《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十七條。
被廢止 :
  •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命令公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9/2004號第12/2008號第9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授權)

    一、執行委員會得將下列權限授予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a)﹝......﹞

    b)批准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

    c)為出納活動款項調動及作出支付指令。

    d)﹝廢止﹞

    二、上款所獲授予的權限可轉授予執行委員。

    三、﹝廢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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