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要求對《“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中作出修改和附加事項;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中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內文更改如下:
博牌時應注意以下程序:
(一)莊家得牌總點數16點或低於16點,又或“軟牌17點”時必須博牌,但得牌總點數17點或超過17點時,不得博牌。倘莊家不當地博牌,則該張紙牌作廢並被取出,但紙牌並未陽開則可視為有效;
(二)
(三)自左邊起,首門下注的博彩者決定博牌或不博牌後,必須就其這局博彩在莊家讓下一位博彩者作出決定前向莊家高聲或以手勢示意其最後的決定。對接在後面的博彩者亦採行同一程序,直至最後一位博彩者作出最後的決定為止;
(四)
(五)
(六)“軟牌17”指莊家手上持有一張6點紙牌和一張A牌時,則後者視為1點計算。
除了原投注及保險投注外,博彩者還可以投下列中之一注:
(一)任何博彩者的一門或多門中的“任何對子”。
“任何對子”是指:
(1)對子是指博彩者的一門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論顏色或花如何的兩張點數相同紙牌(例如:J牌和Q牌不成一對,但J牌和J牌則成一對);
(2)博彩者將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組成另一對時亦為對子,再分門後的另一對亦然,如此類推。
(二)
(1)
(2)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當莊家得Black Jack,則按照本條文第一款分門的博彩者僅失原注。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任一項目在原注上加注:
(一)於獲派的首兩張紙牌上加注;
(二)任何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上加注,但 A 牌分門除外;
(三)首兩張牌的點數總和為11點時加注。
二、加注的博彩者僅獲派一張紙牌,牌面向上放在檯證側邊;
三、當莊家得Black Jack,則按照本條文第一款(一)項和(二)項規定的其中一項目加注的博彩者僅失原注。
一、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十條第七款以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二、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一旦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許可,得放棄採用第十五條(特別彩金)及/或第十八條(放棄牌局)的規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