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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55,9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55,9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員鄧美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文員古夢思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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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 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傅麗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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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450.00(澳門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2,450.00(澳門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技術員陳念嫦;
候補委員: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行政範疇人員秦晚華。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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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9,050.00(澳門幣陸萬玖仟零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69,050.00(澳門幣陸萬玖仟零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敏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梁翊羚代任;
委員:一等文員司徒炳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潘國添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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