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62-63)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衛生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衛生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衛生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63-6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及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簽署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教育暨青年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就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教育暨青年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二)批准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就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四)批准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的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65-67)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文化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以超時或輪值工作制度來提供服務;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文化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提供存檔於文化局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而屬文化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屬文化局特有的權限也轉授予文化局局長:

    (一)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影片製作及拍攝准照之申請;

    (二)簽訂所有關於執行特別計劃,尤其關於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之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許可以及其預算獲上級核准。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67-69)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積累年假作出決定,以及發放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旅遊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簽署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一)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屬於旅遊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批准就旅遊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

    (一)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關於執行計劃,尤其是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澳門國際煙花匯演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有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三、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局局長在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情況下,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70-7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社會工作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社會工作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社會工作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71-73)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關於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高技術性工作的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批准上述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九)簽署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全部應由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訂立的合同公文書,但上述合同的擬本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核准;

    (十九)批准就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

    (二十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73-7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博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簽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的文書;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75-77)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應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請求,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八)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及訂定特別上下班時間;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批准有權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辦公室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各項工程、財貨及勞務等判給進行公開競投或諮詢程序;

    (十八)確保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和工程的進行;

    (十九)批准將(十七)及(十八)項所指工程、財貨及勞務等開支,以及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二十)批准提供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存檔文件及與其人員及學生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認為有利於委員會的良好運作時,可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77-79)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九)批准就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79-80)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旅遊學院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學院院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80-82)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席。
    被廢止 :
  • 第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宣告第8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無效。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8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席李向玉博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應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人員的請求,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與“中心”工作人員有關的合同;

    (五)批准“中心”工作人員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上項所指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中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批准有權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辦公室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為工程判給進行公開競投或諮詢程序,批准有關支出,並監督有關工程的落實;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確保取得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物料;

    (十九)批准將“中心”運作的開支提交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審議;

    (二十)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及與其人員及學生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中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所有關於“中心”發展的行為及合同,但以該等行為及合同和有關預算已預先且適當地獲得上級批准為限。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中心”主席認為有利於“中心”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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