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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慈善及公益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課程的授課形式:面授。
六、課程的學術範圍:社會科學。
七、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上述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八、如學生按上述課程的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公民社會理論與實踐 | 必修 | 45 | 3 |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管理理論與實務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籌款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財務管理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機構人力資源管理 | " | 45 | 3 |
公共關係與慈善傳播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機構社會調研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慈善及公益管理案例研究 | 選修 | 45 | 3 |
慈善及公益法律跨域比較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項目設計與管理 | " | 45 | 3 |
慈善及公益志願者管理 | " | 45 | 3 |
社會統計學 | 選修 | 45 | 3 |
慈善及公益管理專題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42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24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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