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20

刊登日期:

2020.6.17

版數:

8608-8609

  • 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第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兩名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1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兩名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分別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童軍總會 - 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 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 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天主之母玫瑰善會 - 澳門青年聯合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四款(八)項和(九)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張學森(正選)及連漪汶(候補);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梁偉基(正選)及王貴豪(候補),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余昇(正選)及潘耀榮(候補);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陸紫茵(正選)及沈日光(候補);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鄧文基(正選)及招敏玲(候補);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鄧芷君(正選)及管麗欣(候補);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蔡思偉(正選)及吳明育(候補);

    (八)澳門婦女聯合總會:黃嘉寧(正選)及崔寶文(候補);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何漢輝(正選)及劉鳳玲(候補);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徐幸潔(正選)及陳國強(候補);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陳嘉業(正選)及曾思杰(候補);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溫思健(正選)及卓箭球(候補);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葉鑑波(正選)及岑麗嫦(候補);

    (十四)天主教澳門教區:趙珠青(正選),無候補;

    (十五)澳門青年聯合會:蔡文政(正選)及姚明禮(候補)。

    * 請查閱:第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陳志峰;

    (二)夏俊英;

    (三)梁偉業;

    (四)劉展瑞;

    (五)梁俊傑;

    (六)陳冰冰;

    (七)崔天立;

    (八)陳文戈;

    (九)區志權;

    (十)黃啟亮。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4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20

    刊登日期:

    2020.6.17

    版數:

    8609-8610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韓衛為社會工作局局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韓衛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韓衛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大學心理學學士;
    ——台灣大學心理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5年9月至1997年10月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997年10月至1999年6月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治療技術中心監督;
    ——1999年6月至2010年10月 社會工作局戒毒復康處處長;
    ——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 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廳代廳長;
    ——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 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
    ——2016年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2019年12月20日至今 社會工作局代局長。

    法規:

    第4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20

    刊登日期:

    2020.6.17

    版數:

    8610-8611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玉華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鄧玉華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鄧玉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社工學院社會工作專科學位;
    ——澳門東亞大學(東亞公開學院)社會科學學士;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

    專業簡歷:

    ——1988年5月至1994年8月

    社會工作司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1994年9月至1995年1月

    社會工作司技術員;

    ——1995年1月至1998年12月

    社會工作司助理;

    ——1999年1月至1999年7月

    社會工作司兒童及青年組協調員;

    ——1999年8月至2015年12月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社會工作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

    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

    ——2020年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

    ——2019年12月20日至今

    社會工作局代副局長。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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