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3

刊登日期:

2023.6.12

版數:

1414-1415

  • 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廢止 :
  • 第9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  
    相關法規 :
  •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規章。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有關知識範疇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第9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澳門科技大學

    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高等院校 知識範疇
    澳門科技大學 理論經濟學
    應用經濟學
    金融學
    法學
    國際法學
    政治學
    語言學
    歷史學
    資訊科技
    行星科學
    系統工程
    中醫學
    中藥學
    澳門科技大學 中西醫結合
    藥學
    公共衛生學
    工商管理
    會計學
    旅遊管理
    公共行政管理
    傳播與媒體研究
    藝術學
    語言文學
    人工智能
    先進網絡
    建築學
    數學
    音樂學

     

    法規:

    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3

    刊登日期:

    2023.6.12

    版數:

    1415-1417

    • 修改《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的名稱為《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以及修改同一規章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並核准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授的各青年獎項的獎狀式樣。
  •  
    相關類別 :
  • 青年發展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經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的名稱修改為《青年獎項頒授計劃》。

    二、《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計劃訂定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發的青年獎項的頒授規則和獎勵形式。

    第七條

    競逐的接納

    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超過一年的青年社團方獲接納參與競逐。

    第八條

    競逐申請

    一、擬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及二月期間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遞交其競逐申請。

    二、[……]

    三、[……]

    四、[……]

    五、[……]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尤其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宣傳有關競逐的事宜,以及負責擬定第二款所指的表格。

    第九條

    個人獎項的提名

    一、青年服務獎的提名推薦書應由最少三名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簽署,並於上條第一款所指期間內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遞交。

    二、[……]

    第十三條

    負擔

    有關獎項頒發所引致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支付。”

    三、在《青年獎項頒授規章》內增加第十一-A條及第十一-B條,內容如下:

    “第十一-A條

    競逐者的義務

    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第十一-B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如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作出虛假聲明,其競逐資格,以及倘已獲頒發的獎項將被取消。

    二、被取消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須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的期間內返還第五條所指的獎金及獎狀,且不影響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被取消競逐資格或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在緊接的兩年內將不獲接納申請競逐青年獎項。

    四、按第二款規定返還的獎金退回公庫;獎狀則退還予青年事務委員會。”

    四、在《青年獎項頒授規章》內增加由第十一-A條及第十一-B條組成的第四-A章,標題為“義務及違反的後果”。

    五、廢止《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十二條。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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