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22

刊登日期:

2022.6.1

版數:

10560-10561

  • 續任及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一名秘書長。
廢止 :
  • 第4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一名秘書長。
  •  
    相關法規 :
  • 第30/2024號行政法規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衛生局 - 體育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腫瘤醫學會 - 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腎友協會 - 澳門中華醫學會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 - 澳門心臟學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五)項所指的代表;

    (1)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2)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3)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4)衛生局代表林松;

    (5)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九)、(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澳門科大醫院代表朱家康;

    (2)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梁頌文;

    (3)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陳桂珍;

    (4)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許璇珊;

    (5)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劉振峰;

    (6)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歐陽梓華。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賴百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批示第三款(六)及(七)項所指的代表:

    (1)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陳旭偉;

    (2)社會工作局代表甘潔玲。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八)、(十)至(十四)及(十七)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鏡湖醫院代表朱雪茵;

    (2)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劉惠萍;

    (3)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4)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丘淵鴻;

    (5)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陳明輝;

    (6)澳門心臟學會代表劉紅;

    (7)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黃盛毅。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孫潔;

    (2)殷磊;

    (3)岑耀昌;

    (4)黎溢康。

    三、委任黃穎雯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廢止第4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