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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五)項所指的代表;
(1)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2)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3)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4)衛生局代表林松;
(5)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九)、(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澳門科大醫院代表朱家康;
(2)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梁頌文;
(3)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陳桂珍;
(4)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許璇珊;
(5)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劉振峰;
(6)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歐陽梓華。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賴百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批示第三款(六)及(七)項所指的代表:
(1)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陳旭偉;
(2)社會工作局代表甘潔玲。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八)、(十)至(十四)及(十七)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鏡湖醫院代表朱雪茵;
(2)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劉惠萍;
(3)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4)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丘淵鴻;
(5)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陳明輝;
(6)澳門心臟學會代表劉紅;
(7)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黃盛毅。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孫潔;
(2)殷磊;
(3)岑耀昌;
(4)黎溢康。
三、委任黃穎雯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廢止第4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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