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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十)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莫偉成(正選)及周遠恩(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趙蘭瑛(正選)及楊淑莊(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袁小菱(正選)及何嘉欣(候補);
(四)澳門明愛:林玉珠(正選)及何觀倫(候補);
(五)同善堂:李傑興(正選)及黃珮琳(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陳秀芬(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余昇(正選)及劉嘉蕊(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李家敏(正選)及林琦玲(候補);
(九)母親會:方靜儀(正選)及涂映容(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陸萬海(正選)及布佩賢(候補);
(十一)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蕭紹雯(正選)及馮耀忠(候補);
(十二)澳門志願者總會:白琪文(正選)及歐鈺娜(候補)。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葉志靈;
(二)嚴家威;
(三)劉穎璿;
(四)高子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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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社會保障基金人員馮炳權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職務,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由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的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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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公職局人員陳滿祥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由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的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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