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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寶利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租賃「獲多利中心」11樓K、L、M、N、O、P、Q座,共七個單位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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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濠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租賃「海景豪園」22樓D座,共一個單位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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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順祥冷氣工程簽訂澳門大學空調系統設備保養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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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教職員公積金的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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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李發權”簽訂演藝學院舞蹈學校-獲多利商業中心三、四樓機電冷氣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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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訊電子電業工程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視聽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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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化會館”簽訂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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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何東圖書館擴建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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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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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台灣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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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馬來西亞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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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Thailand)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泰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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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簽訂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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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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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Representation Plus (UK)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英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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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Holdings Pte.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新加坡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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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ocom Korea Co. Lt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韓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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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菲律賓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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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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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耶 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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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João Manuel da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以非全職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職務,任期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200點的報酬。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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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妙麗碩士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助理協調員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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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家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簽訂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國家教育部在高等教育範疇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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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CG & MC——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改善工程——第二期”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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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譚俊榮博士以非全職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顧問職務,任期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60點的報酬。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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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盧治平學士代表本辦公室以非全職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職務,任期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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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四)項及第六款的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Mário Ferreira Sin學士及黃志雄學士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職務,任期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五)項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張偉基先生;
二、覃伯德工程師;
三、盧景昭先生;
四、黃觀祥先生。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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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以及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 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及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 簽署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清算的有關文件;
(八) 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二)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 批准就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各項工程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並進行判給,並監督有關工程的落實;
(十七)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 確保購買有關的動產及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的物料;
(十九) 批准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的開支提交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二十) 批准提供存檔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關的資訊、批准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交際費;
(二十三) 經上級預先批准的行為及預算,簽署有關進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訂立的合同及有關行為。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認為有利於委員會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不抵觸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五、在本轉授的權限範圍,自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日期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協調員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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