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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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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二十八)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現改名為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梁美玲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候補成員潘榮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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