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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學術研究獎學金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4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本規章制定文化局學術研究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的規範。
獎學金的宗旨,是為鼓勵開展關於澳門文化及澳門與中外交流具有原創性的學術研究。
下列人士可申請獎學金:
(一)具有博士學位、並證明具有學術研究經驗的本澳或外地人士;
(二)具有豐富的研究經驗、並已取得公認學術成果的本澳或外地人士。
一、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
二、如遇特殊情況並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准後,文化局可暫停發放獎學金。
三、暫停發放獎學金的決定應於獎學金開始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在文化局網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各主要報章公佈。
一、獎學金名額由文化局根據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意見決定。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文化局保留是否發放獎學金的最終決定權。
一、獎學金的金額如下:
(一)澳門幣二十八萬元;
(二)澳門幣二十五萬元。
二、委員會根據申請者的學術資歷及申報計劃的內容作出建議,由文化局決定發放的金額。
三、第一款所指的金額,可由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應文化局的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修改。
一、獎學金的相關資訊刊載於文化局網頁,並透過媒體廣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刊登。
二、有關資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文刊登,但不妨礙使用其他語文。
一、申請的研究計劃須符合第二條的宗旨,且未獲其他學術研究資助。
二、文化局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遞交文件的方式如下:
(一)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文化局大樓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以收件證明印章上的日期為準;
(二)以雙掛號郵件方式寄至“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以郵戳的日期為準。
四、所有申請須在封套顯著位置註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學術研究獎學金申請”字樣。
一、申請須包括以下文件:
(一)填妥及簽署由文化局提供的申請表;
(二)申請者的個人履歷、研究計劃、學歷證明文件的認證複印本。
二、遞交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上款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文化局可要求申請者遞交必要的補充資料及證明文件,並有權對收到的文件向主管實體進行核實。
一、申請研究計劃的甄選由甄選委員會進行。
二、委員會由最多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一)文化局局長或局長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並由其召集及主持會議;
(二)負責獎學金處理及發放的附屬單位主管;
(三)其他成員由文化局邀請,以個人名義或以本澳高等教育機構代表的名義參加。
三、文化局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就申請的研究計劃提供意見。
委員會按以下標準對申請進行甄選:
(一)研究計劃的學術價值和意義,以及計劃的內容是否充實合理;
(二)申請者履歷所反映出的學術水平及研究的經驗和能力。
一、甄選結果不遲於當年十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以專函通知申請者。
二、甄選結果及相關資訊透過文化局網頁以及媒體廣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公佈。
一、獲選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須以書面形式向文化局聲明接受獎學金。
二、獲選者在簽署由文化局提供的確認書後,獎學金方予以發放。
三、確認書內應載有提交研究進度報告及論文的時間表。
一、文化局組織對研究論文初稿和終稿的學術評審。
二、文化局可邀請本澳高等教育機構參與論文的學術評審。
三、根據學術評審的意見,文化局決定是否接納論文。
文化局按以下階段分三期支付獎學金:
(一)文化局收到確認書後一個月內,支付獎學金全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論文初稿獲文化局接納後,支付獎學金全額的百分之三十;
(三)論文終稿獲文化局接納後,支付獎學金全額的百分之四十。
一、獲選者可以書面適當說明理由申請學術研究的延期,為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延期申請獲文化局書面批准後方為有效。
三、在獎學金發放期間,只可申請延期一次。
四、研究工作超過文化局批准的新期限,獎學金自動被取消。
一、獲選者有義務:
(一)按照確認書內所定的時間表,提交一份由其本人以論文形式撰寫的最終原創研究結果;
(二)論文終稿於初稿獲文化局接納後五個月內提交;
(三)論文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字數不少於十五萬字,註釋、書目、附錄、插圖、圖片說明、地圖及表格不計算在內;
(四)遞交一篇一萬五千字以內的論文摘要或章節,供《文化雜誌》刊登之用;
(五)根據第十四條所指的學術評審意見,對各階段遞交的論文作出調整及修改。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期限可根據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延期。
一、獲選者所提交的論文必須為其本人的研究成果,在未對第三人身份作出識別或未獲其同意前不得引用第三人的想法或文字,且不得作出剽竊、抄襲及其他侵犯著作權行為。
二、未經文化局事先書面同意,獲選者不得更改原定的研究計劃。
三、在獎學金發放期間及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限期內,文化局擁有論文的處分權,未經文化局事先書面同意,獲選者不得擅自行使該權利。
四、在獎學金發放期間,獲選者不得同時以獲選的研究計劃或類似的版本接受其他學術研究資助。
一、基於重大及不可預知的原因,獲選者無法繼續開展或完成研究計劃,文化局可決定終止獎學金。
二、獲選者亦可基於上款所指原因,以書面適當說明理由申請終止獎學金。
三、申請經審議確認具有充分理據後,文化局可決定終止獎學金。
四、獎學金終止後,文化局不得再向獲選者發放尚未發放的各期獎學金金額。
五、終止獎學金不導致要求退還在此之前已經發放的獎學金金額。
一、取消獎學金導致喪失作為獲選者的資格和權利。
二、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文化局可取消獎學金:
(一)獲選者未能遵守確認書所定的時間表,或發生第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情況;
(二)獲選者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的任一規定;
(三)獲選者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文件。
三、文化局就取消獎學金的決定應適當說明理由。
四、一旦取消獎學金,文化局不再發放尚未發放的各期獎學金。
五、倘取消獎學金,獲選者須立即向文化局退還之前所收取的全部獎學金金額。
六、取消獎學金不妨礙文化局依法對獲選者作出其他處罰,及保留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的權利。
一、獲選者確認接受獎學金,即等於承諾將論文的所有著作權授予文化局,但根據本澳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所應予保留的人身權除外。
二、上款所指的著作權的授予期為三年,由正式接納論文終稿之日起計算;正式接納日期以專函通知獲選者。
三、上款所指限期屆滿後,獲選者可自行處分論文的著作權。
四、獲選者出版論文時須在顯著位置標明“本論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學術研究獎學金資助”。
五、本條所指著作權包括:
(一)以紙本或電子形式出版論文的原文和譯文的全部或部分;
(二)將論文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防複製格式上載到文化局網頁。
六、如文化局出版論文的單行本專著,獲選者獲發放澳門幣三萬五千元的款項。
七、文化局有權在第二款所指期間內與第三方合作出版論文的原文和譯文版本,或將著作權轉授。
八、第二款所指著作權期限,經文化局和獲選者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可延長,而文化局無須為此支付任何費用給獲選者。
九、有待出版的論文如涉及第三方版權,有關事宜均由獲選者以論文作者身份專責解決。
十、文化局保留不出版或不發表論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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