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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3

刊登日期:

2003.8.4

版數:

1148-1149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並行使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職權;

    經聽取代表工作人員的團體的意見,根據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書,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下稱“培訓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星期一:10時至13時,17時至21時;

    (二)星期二至星期五:10時至13時,16時45分至21時。

    三、培訓中心主任須定期根據在某段期間舉辦的特定活動,確定應遵守本批示所定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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