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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的第3/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行政暨公職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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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的第1/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法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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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的第6/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身份證明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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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的第7/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印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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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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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的第4/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的行文修改為: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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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的第1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行文修改為: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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