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9

版數:

625-626

  • 成立跟進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工作小組。
被廢止 :
  • 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法例研究及適應工作小組。
  • 第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跟進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工作小組。
  •  
    相關類別 :
  • 司法行政 - 立法會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跟進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並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各司長辦公室主任;

    (二)各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一名;

    (三)法務局局長及副局長。

    三、工作小組會議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或由其指定的代表主持。

    四、工作小組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工作小組協調員可因工作需要委任其他人士或邀請公共部門的代表參加會議和提供協助。

    六、獲委任參加會議的人士,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 獲發放出席費。

    七、根據上述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許可。

    八、因執行本批示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支付。

    九、工作小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提供。

    十、本批示於公佈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9

    版數:

    626-627

    • 修改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准照收費、費用及價目表》第十五條。
    被廢止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法規 :
  • 澳門市政廳佈告 - 《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儘管現正進行民政總署的《准照收費、費用及價目表》的修訂工作,但有必要立即更新一項有關鮮肉檢疫的現行規定;

    考慮到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的建議,以及該署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准照收費、費用及價目表》第十五條的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其他費用及准照費)

    一、......

    二、檢疫費(每公斤計)

    每公斤的新鮮、冰鮮、急凍或醃製肉類 0.50澳門圓
    每月最低費用 240.00澳門圓
    每公斤的新鮮、冰鮮、急凍或醃製鳥肉 0.20澳門圓
    每月最低費用 240.00澳門圓
    每公斤已獲准進口之鮮活或已屠宰之外來或野生動物 2.00澳門圓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9

    版數:

    627-628

    • 指定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簽訂一份標的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受惠實體以及確定將有關撥款交予該等實體的方式;

    鑒於取得博彩毛收入1.6%撥款的其中一間受惠實體應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公共基金會,而該會應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人決定:

    一、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二、上款所指之撥款,應直接將全數交予澳門基金會,無須將之交往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9

    版數:

    628

    • 規定博彩毛收入的1.4%撥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管理之預算收入。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簽訂一份標的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遞交撥款的方式;

    鑒於1.4%的博彩毛收入須運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城市建設、旅遊推廣及社會保障等方面;

    本人決定:

    一、博彩毛收入的1.4%撥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管理之預算收入;

    二、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應先往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領取M/B格式之不定期收入憑單,然後直接將上款所指撥款全數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9

    版數:

    628-629

    •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0,692,709.71(貳仟零陸拾玖萬貳仟柒佰零玖圓柒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印務局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20,692,709.71

           

    經常性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1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20,692,709.71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Alberto Ferreira Leão,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9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9

    版數:

    629

    •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05,770,112.11(壹億伍佰柒拾柒萬壹佰壹拾貳元壹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
    (澳門幣)
     

    收益及盈餘

     

    59

    前期損益餘額

    105,770,112.11

     

    支出與虧損

     
    69 營業準備  
    699 備用金撥款

    105,770,112.11

    ———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