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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7

刊登日期:

2007.2.26

版數:

788-789

  • 將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
  • 第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法律改革辦公室進行,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7

    刊登日期:

    2007.2.26

    版數:

    789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20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第2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7,700.00(澳門幣柒仟柒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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