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3

刊登日期:

2013.12.18

版數:

19857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已更改 :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主席:$5,5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二)委員:$4,5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1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3

    刊登日期:

    2013.12.18

    版數:

    19857-19858

    • 續任及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二)何玉棠;(三)何錦培;(四)周亦強;(五)林淑源;(六)冼志耀;(七)凌世豪;(八)健英陳;(九)梁少佳;(十)梁少培;(十一)梁慶球;(十二)梁蔭沖;(十三)黃樹森;(十四)潘志明;(十五)鍾國榮;(十六)Duarte Tavares Alves;(十七)莫志偉;(十八)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十九)張志民;(二十)葉榮發;(二十一)黃昇雄;(二十二)劉詠詩。

    二、委任何敬麟、林倫偉及柯清煌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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