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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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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三)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四)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澳門大學代表梁成安及澳門金融學會代表葉啟明及馬竹豪為委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梁寶蓮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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