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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四年,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定費用,但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所定費用除外。
二、於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所定租金。
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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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四」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3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三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八萬七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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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 銀行分行於二零零四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之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之最低金額。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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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及副局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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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及副局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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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康寧藥行、便民集團有限公司、聯昌行、利華行有限公司、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康泰行、清新公司和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的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在2004年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衛生局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的供應合同,總金額為$42,914,139.70(澳門幣肆仟貳佰玖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玖元柒角整),於2004年財政年度支付。向各公司支付如下:
公司 | 2004年 |
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 $ 10,671,563.80 |
康寧藥行 | $ 5,063,104.60 |
便民集團有限公司 | $ 647,268.50 |
聯昌行 | $ 1,267,422.8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 $ 5,546,192.10 |
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 | $ 3,053,209.00 |
康泰行 | $ 4,562,349.50 |
清新公司 | $ 1,072,349.00 |
科達有限公司 | $ 11,030,680.4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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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何東圖書館擴建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何東圖書館擴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897,960.00(澳門幣壹仟陸佰捌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6,759,184.00 |
2004 年 | $ 10,138,776.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9、次項目7.010.105.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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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監察服務」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監察服務」的費用為$609,000.00(澳門幣陸拾萬玖仟元整),將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3 年 | $ 63,000.00 |
2004 年 | $ 546,0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4、次項目 8.090.113.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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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興建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興建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495,091.90(澳門幣壹仟柒佰肆拾玖萬伍仟零玖拾壹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3,500,000.00 |
2004 年 | $13,995,091.9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5、次項目 8.044.006.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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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供應「雲梯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雲梯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98,8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764,890.00 |
2004年 | $ 3,617,950.00 |
2005年 | $ 1,015,96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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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六輛救護車、二輛小型救護車及一輛水泵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六輛救護車、二輛小型救護車及一輛水泵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347,160.00(澳門幣柒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4,850,000.00 |
2004年 | $ 2,297,160.00 |
2005年 | $ 200,0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07之撥款支 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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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egaInfo Limited供應「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資訊系統解決方案」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egaInfo Limited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資訊系統解決方案」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1,652,391.00(澳門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3,610,000.00 |
2004 年 | $ 8,042,391.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分別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1及 07.12.00.00.02、次項目1.013.153.01及1.013.15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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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供應「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影音廣播系統」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影音廣播系統」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236,6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741,960.00 |
2004 年 | $ 494,64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1、次項目1.013.153.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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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恆益兄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新設施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恆益兄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新設施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492,164.50(澳門幣叁佰肆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圓伍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1,500,000.00 |
2004 年 | $ 1,992,164.5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支出欄目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設施之改善」項目中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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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南光資訊有限公司供應及安裝「衝紅燈偵測系統攝影機圖像畫面傳輸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光資訊有限公司訂立「衝紅燈偵測系統攝影機圖像畫面傳輸設備」之供應及安裝合同,金額為$1,477,681.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1,182,144.80 |
2004 年 | $ 295,536.2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2、次項目8.051.018.2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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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SCG & MC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改善工程 —— 第二階段」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SCG & MC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改善工程 —— 第二階段」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805,550.00(澳門幣陸佰捌拾萬零伍仟伍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4,763,885.00 |
2004 年 | $ 2,041,665.0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7.020.148.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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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污水排放網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污水排放網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76,143.00(澳門幣柒佰玖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1,994,035.80 |
2004 年 | $ 5,982,107.2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9、次項目8.090.136.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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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FC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imitada執行「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處氹仔新海岸線的景觀整治和輔助道路施工方案」編製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C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imitada訂立「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處氹仔新海岸線的景觀整治和輔助道路施工方案」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670,190.50(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2,268,076.00 |
2004 年 | $ 3,402,114.5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1、次項目8.051.070.2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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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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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月三十日第2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永成貿易運輸行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皮鞋的合同,並保證其財政支付。
由於上述商號未能於二零零三年內完成供應有關皮鞋,故需對有關支付作出更改,並須修改第2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227,775.70(澳門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2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之分段支付如下:
2002 年 | $ 1,104,998.10 |
2003 年 | $ 0.00 |
2004 年 | $ 122,777.6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相關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廢止第2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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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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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八月三十日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中鐵——大橋聯合體訂立「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照有關已完成工作之進度,有需要在二零零三年的預算中追加$42,000,000.00(澳門幣肆仟貳佰萬元整)的款項,並在二零零四年作等額的減少,故須對上述批示第一款所指之分段支付作出更改。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修改八月三十日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之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84,000,000.00 |
2003年 | $ 257,000,000.00 |
2004年 | $ 219,180,0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1、次項目8.051.07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廢止八月三十日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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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南光/瑞權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文化中心廣場展覽館——後加工程——工程量遺漏及擴建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南光/瑞權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文化中心廣場展覽館——後加工程——工程量遺漏及擴建工程」的費用為$9,922,695.00(澳門幣玖佰玖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整),並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3年 | $ 5,000,000.00 |
2004年 | $ 4,922,695.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1、次項目7.010.098.1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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