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799

  • 修改第4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4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職權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十三)、(十七)、(十八)及(二十一)項修改如下: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在外地舉行者以辦公室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廢止第4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三、第4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分別修改為第三款、第四款。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799-2801

    • 將若干權限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馮少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801-2803

    • 將若干權限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已更改 :
  • 第3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十八)項。
  •  
    相關法規 :
  • 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人才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蘇朝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人才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委員會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以澳門特區的名義,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員會秘書長可將有利於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三、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803-2805

    • 將若干權限授予政府發言人。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政府發言人陳致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發言人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發言人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助理發言人。

    三、發言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805-2807

    • 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  
    相關類別 :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劉本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下簡稱政研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政研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研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政研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研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研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研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研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政研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政研室主任可將有利於政研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政研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807-2809

    • 將若干權限授予新聞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新聞局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五)批准新聞局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新聞局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新聞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新聞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新聞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新聞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新聞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新聞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新聞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新聞局局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5

    刊登日期:

    2015.2.25

    版數:

    2809

    • 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第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1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代替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鄧應銓,代任人唐蘊紅;

    (二)正選成員蕭錦明,代任人吳嘉儀;

    (三)正選成員郭趣歡,代任人黃國潭;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羅鵲萍(任期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 請查閱:第1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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