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3

刊登日期:

2013.1.7

版數:

7-8

  • 核准《職業稅章程》的新M1/M1A格式印件。
相關法規 :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相關類別 :
  • 《職業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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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所載的新M1/M1A格式印件,以取代《職業稅章程》第十四條所指的M/1及M/1A格式印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3

    刊登日期:

    2013.1.7

    版數:

    9

    • 廢止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至第九款。
    相關法規 :
  • 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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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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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規定。

    二、上述批示第十款改為第七款,條文如下:

    “協調小組及專責工作小組的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負責,其運作產生的費用亦由該辦公室支付。”

    三、同一批示原來的第十一款改為第八款。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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