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2

刊登日期:

2002.12.4

版數:

6775

  • 修改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並於該批示增加第九款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協調二○○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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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土地工務局 - 市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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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四、為落實其目標,工作小組在有需要時可透過協調員的建議,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人員。

    五、按上款規定聘用的人員由協調員直接管轄。

    六、授予協調員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第四款所述合同的權力。

    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原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別變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九款,條文如下:

    九、工作小組運作產生的負擔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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