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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四、為落實其目標,工作小組在有需要時可透過協調員的建議,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人員。
五、按上款規定聘用的人員由協調員直接管轄。
六、授予協調員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第四款所述合同的權力。
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原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別變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九款,條文如下:
九、工作小組運作產生的負擔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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