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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499-1500

  • 許可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及?仔精神病院的清潔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綜合醫院及仔精神病院提供之清潔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及氹仔精神病院之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4,934,160.00(澳門幣肆佰玖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233,540.00
    2004年 $ 3,700,62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500-1501

    • 許可簽訂“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藥行和耀鎮公司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合同,金額為$14,870,835.10 (澳門幣壹仟肆佰捌拾柒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壹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3年 $ 322,781.20
    2004年 $ 3,873,374.30
    2005年 $ 1,613,905.90

    科達有限公司

    2003年 $ 350,420.30
    2004年 $ 4,205,043.30
    2005年 $ 1,752,101.40

    康寧藥行

    2003年 $ 81,670.40
    2004年 $ 980,044.50
    2005年 $ 408,351.80

    耀鎮公司

    2003年 $ 71,285.70
    2004年 $ 855,428.00
    2005年 $ 356,428.3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3——化驗室之試劑」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三及二零零四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501-1502

    • 許可訂立租賃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0樓全層共10個單位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置地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0樓全層共10個單位給法務公庫,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置地發展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0樓全層共10個單位的合同,總金額為$1,278,654.00(澳門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45,895.00
    2004年 $ 590,148.00
    2005年 $ 442,611.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支出欄目內經濟編號「02-03-04-00 --- 資產租賃」項目中支付。

    三、二零零四、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502

    • 許可訂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內部和其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9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十月三十一日第24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富能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內部和其他工程的施工方案」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 育館內部和其他工程的施工方案」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38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4,842,000.00
    2004年 $ 538,0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0、次項目7.020.101.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502-1503

    • 許可訂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中壓電網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3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5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中壓電網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中壓電網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040,000,00(澳門幣柒佰零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112,000.00
    2004年 $ 4,928,000.00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0、次項目7.020.101.13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503-1504

    • 許可訂立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機電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機電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機電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300,423.50(澳門幣壹仟叁佰叁拾萬零肆佰貳拾叁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9,975,317.60
    2004年 $ 3,325,105.90

    二、二零零三年的負擔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次項目7.020.114.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在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忖。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3

    刊登日期:

    2003.11.10

    版數:

    1504

    • 許可訂立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土木建築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昌與黃曉南——建築有限公司的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土木建築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昌與黃曉南——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土木建築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968,168.40(澳門幣貳仟零玖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5,726,126.30
    2004年 $ 5,242,042.10

    二、二零零三年的負擔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次項目7.020.114.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在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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